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荣誉管理办法

发布者:zxxgb发布时间:2025-11-03浏览次数:17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未来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荣誉管理办法,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激励作用,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引领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荣誉管理办法的实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发展原则。以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为评价核心。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评选过程公开、民主,接受监督。

(三)激励导向原则。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强化榜样示范作用。

(四)分类评价原则。针对不同学生群体制定差异化标准。

(五)体系整合原则。整合校内各部门学生荣誉项目,避免奖项重复设置,强化荣誉管理办法的育人导向与示范作用。

 

第二章荣誉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学校自主设立、评选并授予的各类荣誉,国家、省(部)、市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的荣誉,按其要求制定专项实施办法,由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校级荣誉指学校实施评选的荣誉,分为集体荣誉类和个人荣誉类。

 第七条校级集体荣誉类

(一)先进班集体。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成立1年以上的行政班,学业优良率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 - 4)、六级(CET - 6)通过率名列本专业前茅、体质测试达标率高、文明寝室创建良好。

(二)十佳班集体。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从当年度“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三)五四红旗团委。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学院团委。参评单位需具备良好的政治建设、扎实的组织基础、优质的服务能力以及突出的作用发挥。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成立1年以上团支部。参评单位需具备良好的政治建设、扎实的组织基础、优质的服务能力以及突出的作用发挥。

 (五)优秀学生社团。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学生社团,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优秀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志愿服务组织,申报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由成果转化与教育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学院创新创业分俱乐部,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双创活动,推动工作落地,成效显著,氛围良好。

(八)文明寝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后勤保障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学风优良、干净整洁,无违规违纪的学生寝室。

 

第八条 校级个人荣誉类

(一)校长特别奖。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荣誉学士学位。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专升本和辅修学士学位修读者除外),在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无补考,同时满足“已修读课程正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5%(含5%)”,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三)三好学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无不良嗜好、无网络失范行为,参评年度获校级一等奖学金,综测名列班级前茅。

(四)优秀毕业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无处分、获得校级荣誉和校级奖学金各1次以上或省级荣誉1次以上、实习表现优秀、体育合格。

(五)优秀退役大学生。由党委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退役复学1年以上的学生,上学年表现优异。

(六)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要求正式注册“志愿四川”、评选年度内至少参加过5次志愿服务活动,其中校级以上活动不少于1次,且年度“志愿四川”总时长不得低于40小时。

(七)五四年度人物。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应在班级排名前30%、学业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在学术创新、文体活动、团学工作、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

(八)优秀共青团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任职一年及以上的共青团干部,上一年度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40%,在政治、思想、能力、担当、作风、自律方面表现良好。

(九)优秀共青团员。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共青团团员,团龄满一年、上一年度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刻苦学习、锐意创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崇德向善、严守纪律、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40%、经常参与志愿服务、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十)优秀学生干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任职满一学年的各级学生干部,出色履行干部职责、无不良嗜好、无网络失范行为、综测名列本竞选单位前茅、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40%。

第九条 其他在思想引领、精神文明、校园文化、学业科研、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确实需要设立校级荣誉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提出评选方案建议,经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荣誉评选推荐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荣誉评选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学生荣誉评选工作组,开展荣誉评选工作。学生荣誉评选工作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制定推荐评选方案。

(二)对初步推荐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建议名单。

(三)受理评选异议。

 

第十二条 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校级荣誉的实施方案和组织评选工作。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校长特别奖、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退役大学生评选工作。

(二)校团委牵头负责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五四年度人物、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工作。

(三)党委武装部牵头负责优秀退役大学生评选工作(此处原文可能有重复设置,可按实际情况调整)。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牵头负责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工作(此处原文可能有重复设置,可按实际情况调整)。

(五)研究生院、教务处牵头负责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工作。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后勤保障部牵头负责文明寝室评选工作。

(七)成果转化与教育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学生荣誉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个人申报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级荣誉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校级荣誉评选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荣誉称号评选牵头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牵头部门按照评选工作方案,发布评选通知。

(三)申报推荐。按照评选工作要求,学院组织学生或集体进行申报。

(四)初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对报送名单进行审核和初评,提出推荐名单。各学院或部门的推荐名单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五)复审。牵头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拟表彰名单。

(六)公示。牵头部门对拟表彰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决定。拟表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牵头部门正式下发表彰决定,统一时间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励: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有不及格记录者;

(三)恶意欠缴学杂费者;

(四)寝室内务卫生不合格累计达到3次者(3次优秀可以折抵1次不合格);

(五)未经批准校外住宿者;

(六)在学院或学校公示期内有违反上述五条规定或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及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利用拉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称号的。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实名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推荐名单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诉,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或部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牵头部门提出复议。牵头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复议确认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其他校级学生荣誉,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须由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轻化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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