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申诉处理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程序公开、依法治校、按规办事”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学校行政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包括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由学校分管领导、有关处(部)负责人、法律顾问各1人为常设委员;学院负责人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为非常设委员,由常设委员提名产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遵循回避原则,对学生实施处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申诉人所在学院应当回避。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务进行调查。
(三)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向申诉人宣布申诉处理结果,或将与学校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注重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学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申诉,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受理。
第十条 多数人因同一事由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代表人,并附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校区、学院、专业、班级及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注明申诉的日期;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条件: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规错误;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原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作放弃申诉;
(三)对不符合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由受理机关直接驳回申诉。符合申诉条件的,由受理机关组织查证后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
第四章申诉处理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对申诉人的基本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决议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2/3以上人员赞成,方为有效。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表决权平等。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诉事务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如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实施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程序适用于:
(一)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结或者听证结束;
(三)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
(一)申诉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三)当事学生所在单位代表;
(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五)证人、鉴定人及其它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它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