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文明行为,优化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系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动化与信息工程学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异常和违纪学生的管理,坚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开学一周内还未回校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同学,进行注册警示,并经规定程序后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如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如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4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结合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我院规定:学生旷课累计达3-5学时,给予院(部)级通报批评处分;其余情况参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我院规定:晚上熄灯后,经学生会或学管中心查寝通报,3次以上晚归、夜不归宿或校外住宿者,给予院(部)级通报批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我院《学生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包含参与各类学生活动的同学)或不按期回校销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做出检讨或院(部)级通报批评处分。
第九条 上课迟到、早退,经查实,必须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并做出深刻检讨;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以上,给予院(部)级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条 凡受到以上处分者,取消该生该学年一切评优、评奖、勤工助学及各类资助评选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家长。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未按时回校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的管理程序
(一)开学两周内,辅导员将班级未回校学生名单上报学工办。
(二)辅导员及时与未回校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情况,通话内容形成工作记录。
(三)学生确因病、事假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将情况汇报学工办,由学生回校后及时补办注册手续。
(四)学生无故不按时回校,开学两周内由辅导员要求班长出具该同学情况说明,两名班委和三名非班委同学签字为证。辅导员提供与该生家长联系记录,并向家长邮寄《家长告知书》,将《家长告知书》复印件、邮寄存根和情况说明一起上交学工办。
(五)学工办将学生相关材料汇总后移交教学办,教学办根据学籍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对长期旷课、长期不在校学生的管理程序
(一)辅导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长期旷课或长期不在校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通报学生情况,通话内容形成工作记录。
(二)由辅导员要求班长出具该同学情况说明,两名班委和三名非班委同学签字为证。辅导员提供与该生家长联系记录,并向家长邮寄《家长告知书》,将《家长告知书》复印件、邮寄存根和情况说明一起上交学工办。
(三)学工办将学生相关材料汇总后移交教学办,教学办根据学籍管理制度处理,上报教务处,进入自动退学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行为异常、校外住宿和违纪学生的管理程序
(一)辅导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行为异常、校外住宿和违纪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通报学生情况,通话内容形成工作记录。
(二)辅导员积极与学生谈心,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谈话内容形成工作记录。
(三)辅导员对学生的谈心效果良好,辅导员自行决定处理方式。
(四)辅导员与学生的谈心及思想教育效果不佳,辅导员将情况上报学工办,学工办将视情况给以纪律处分或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动化与信息工程学院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