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提升中青年教师工程技术应用与研发能力和创新素质,打造一支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中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在实践中锻炼,在锻炼中成长。推进中青年教师定期开展工程与社会实践,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或工程项目、工程技术推广与研发项目实战锻炼,构建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
第三条工程实践是指围绕产品设计、开发、生产技术、标准与工艺、营销和市场交易等一系列问题开展的知识学习与应用活动,包括顶岗实习、挂职锻炼、技术服务、技术研发,以及专业实践、社会调研、业务培训等形式的提升专业实践能力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四条新教师,以及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未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任教师。
第五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进校前从事工程与社会实践经历少于3年的,进校首年须有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实验、实践教学经历或工程实践经历;之后每五年中须有累计80学时以上实验、实践教学经历或工程实践经历。
第六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进校前从事工程与社会实践经历大于3年,之后每五年中须有累计80学时以上实验、实践教学经历或工程实践经历。
第三章 培养措施
第七条专业实践与挂职锻炼
依据工作经历、学历、专业和能力结构,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教师到企业等生产、科研和管理一线参加顶岗实习、挂职锻炼等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直接参与生产、科研和管理一线工作进行学习锻炼,使中青年教师了解所从事专业目前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取得预期的学习和研究成果,将产业、行业、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标准等内容补充到教学工作中,培养提升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和“双师型”素质。
第八条新入职教师实验室锻炼
新入职的中青年教师在进校第一年里,要进入与其专业关联的校内实验室参与实践教学指导、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践教学项目开发、实践教学教材讲义编写修订等实践教学工作,通过实验室工作锻炼,熟悉学校实践教学平台、设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及等基本情况,并具备建设和实施实践教学项目的能力。
第九条实验实践教学岗位培养
鼓励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和实验教师致力于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开展设备改造、维修和功能拓展研发。通过前往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进行参观、学习、进修、专项技术培训等活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推广实验装置、技术和取得关联研究论文、专利等研究成果,提升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条校企科研项目合作锻炼
鼓励教师与企业开展科研、生产项目合作,通过参与企业生产、科研和管理工作学习锻炼,使教师了解所从事专业目前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科研项目合作解决企业难点痛点,取得预期的研究和生产成果。
第十一条学科竞赛指导锻炼
鼓励老师们积极参加各级工程设计类大赛的指导工作,如:电子设计大赛,蓝桥杯大赛,机器人大赛,航模大赛,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及其他工程设计类大赛。在指导过程中带领学生进行实验与实践锻炼,锻炼和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提升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动力。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在执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确保所在系、专业教研室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为依据,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教师深入生产和社会实践第一线开展有效的工程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文件(川轻化〔2020〕55号)“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职工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和“四川理工学院关于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通知”精神。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专业教研室批准、报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教师依据“目标导向、问题驱动,学以致用、规范考核”的原则制定个人实践计划,明确实践的具体任务、目标、预期成果等内容。以工程或技术类横向科技开发与服务项目代替工程与社会实践的教师直接以项目成果填写考核表,申请考核。
第十四条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方式以在职实践锻炼为主,一般安排在省内实施;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时间进行,但一次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以工程或技术类横向科技开发项目代替工程与社会实践的教师,没有学院许可,不得以脱产方式进行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异常情况处理。在实践过程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中途终止实践、变更单位等异常情况,实践教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但仍然需要对已经完成的实践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各教学系、专业应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拓展相对稳定的教师实践培养基地。原则上要求安排与学校、学院有紧密项目合作、校外实习基地的企业,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业,以及行业、产业内领先的企业,或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各教学系、专业应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情况、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教师参与工程与社会实践培养计划,并向学院学术办公室、教学副院长报备。
第十八条教师工程与社会实践的过程管理以各教学系、专业为主体。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文件(川轻化〔2020〕55号)“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职工能力提升行动计划”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杜绝各种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终止实践和取消考核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方案由自动化与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