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落实学校各项助学措施,增强我院贫困生资助的公正性、客观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院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提交资料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孤儿应提供福利院证明及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烈士证书原件。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单亲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特困证原件。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相关证明。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突遭自然灾灾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8、贷款学生,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贷款相关资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如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受学校、学院(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从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之日起停放助学金。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的。
3、其他学院认为应停止发放并报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后的情况。
二、困难档次及原则性指标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特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贫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乡(镇)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组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两名贫困生、两名普通学生组成,并且小组成员里必须有一位女生。评委会根据学生所交材料,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及平时表现进行评议,初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档次。
3、学院审核。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上报审批。学院汇总班级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按照学校要求,上报学生处。
6、建立档案。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工作流程
1、6月-8月:学院发布通知,学生按通知要求利用暑假准备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
2、9月上旬至中旬: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3、9月下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议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实证名单,审议通过后转至班级进行一定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10月中旬:上报学校。
五、其他事项
1、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2、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
3、各班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本细则解释权归自动化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动化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07月03日